蓝汛通信创始人王松等人行贿北京供销总社厅官共1600余万等被判刑

2020-08-18 10:34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360

中国裁判书网近日发布了多项刑事判决,披露蓝洪水新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贿赂原市委书记、北京市供销合作总局(常部级干部)高守良等负责人相继被判刑。


 

根据"蓝色洪水新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其他单位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受贿罪刑事判决"显示:北京市一审判决编号"。1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4年至2015年9月,被告单位兰津新润公司和被告汪松、公司负责人陈景红要求时任党委书记、北京市供销社会长高守良协助公司将天祝网络工业园区蓝色工程数据中心机房大楼出售给北京市供销社。为此,汪松和陈景红代表蓝色洪水新润公司,与被告许长庆联手,通过北京香河彩房经纪有限公司,向高守良提供一千六百多万元。有限公司,徐长庆实际上控制着。


201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第一,被告单位兰津新润公司实施贿赂单位罪,处400万元罚款;第二,被告人汪松犯贿赂单位罪,判处他3年6个月徒刑;第三,被告人陈景洪犯单位贿赂罪,判处2年6个月徒刑;第四,犯单位贿赂罪的被告徐长庆被判处2年监禁。


此后,蓝洪水新润公司、汪松、陈景红、徐长青均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等法院认为,兰津新润公司、陈景红、徐长青提出上诉的理由,以及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驳回。


关于汪松及其辩护人一审提出的上诉和辩护理由,北京市高等法院指出,汪松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明知陈景红等人希望以提高中介费用比例的方式向市供销机构有关领导支付良好费用,仍同意对单位直接负责人行贿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高等法院说,汪松参与决策后,没有与受贿人高守良联系,所有受贿行为均由陈景红进行并完成。可以看出,汪松和直接对共同受贿罪负责的陈景红扮演着同样的角色,因此一审法院对汪松作出了不适当的判决。同时,考虑到汪松认罪的积极态度,他的亲属在法庭审判期间退还的钱足以确保汪松所属单位的刑罚得到执行。根据上述情况,可以依法修改汪松的刑罚。


2020年7月,汪松的第二次审判改判为2年零6个月,而蓝色洪水新润公司、陈景红和徐长青都维持原判。


据报道,新润公司是蓝色洪水数据中心的注册主体,公司董事长汪松也是北京蓝色洪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蓝色洪水通信")的创始人和前首席执行官。


据新闻报道,2010年10月,蓝色洪水通信登陆纳斯达克股票市场。2019年5月,蓝色洪水通信发布了一份通知,称该公司董事会主席汪松因协助司法调查而辞去首席执行官一职。同年9月,蓝色洪水通信从纳斯达克除名。




责任编辑:iiih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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