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为5类科研单位、人员“划定红线” 违规给予严惩

2020-08-04 13:49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25

为了规范科技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理,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科技部最近发布了"关于处理科技活动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对五类科研单位和人员"划定红线",对违反规定的,予以相应处罚。"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这五类单位和人员包括:委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活动咨询和评价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条例"指出,委托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包括设置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委托科研经费私分、隐瞒和隐瞒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科技活动中的违法违法行为等。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财政损失;利用科技活动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干预咨询评价或者对咨询评估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泄露科技活动管理中需要保密的有关信息等。


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的违法行为包括:提供虚假资料、组织"问候"、"走关系"等招揽行为;隐瞒、容纳、庇护、纵容、参与单位人员的违法违法活动;擅自分包、分包科研任务;截取、排挤、挪用、束缚、转让、私分金融科研经费等。


科技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进行"问候语"和"走关系"等教唆行为;故意夸大科研基金会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剽窃、剽窃、侵吞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违反科技活动咨询评价专家的行为包括:接受"问候语"和"步行关系"等;影响咨询、评价、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发布明显不当的咨询、评价、监督检查意见等。


条例"指出,根据违法行为的主体和性质,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下列措施:警告;限期内责令纠正;面谈;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知批评;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管理资格;禁止在一定时间内从事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将其记录在严重违反科研诚信信任的数据库中等。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分享到:
0
【慎重声明】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中关村热线"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免责声明| 投诉建议| 网站地图|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