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些人,工资越来越多了!

2020-07-30 16:36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125

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和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减轻第一年初入、实习生等毕业生的税负。通知的内容和解释如下:


一、个人居民在纳税年度首次领取工资和工资收入的,扣缴义务人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5000元/月的累计扣减费乘以纳税人截至本月的月数计算。


例如,当一名大学生肖立在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时,公司将在7月份支付工资,并计算当期应预扣的个人所得税,费用可减少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二、受过学历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因实习而获得劳务报酬的,扣缴义务人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扣缴办法预先计算、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预缴个人所得税累计扣缴办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预扣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扣减)×扣缴率-快速扣减-累计扣减-累计预扣税额


其中累计扣减费按5000元/月乘以从纳税人在本单位实习至本月止的实习月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扣缴率和快速计算扣减应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1执行。


例如,学生萧璋在7月在一家公司实习,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支付劳务报酬时,扣缴单位可以采用累加扣缴法预扣缴税款,如果采用这种办法,实行扣减劳动报酬5000元后不必提前交纳税款,扣除劳务报酬比调整预扣款前少440元。如果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收入,就不需要申请每年的汇款退税。


三、纳税人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可以按照上述条款和条件预缴个人所得税,应当及时确认并如实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承诺书,并对有关材料和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有关的信息或者承诺声明应当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保存,以供参考。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预缴税款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办法预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报并如实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或者承诺。


刚毕业的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文凭、派遣证书和其他辅助性材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采用累加扣缴方式扣缴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身份证和其他辅助性材料;另一年首次取得工资收入的纳税人没有其他证明信息的,可以提供委托书。"-


扣缴义务人收到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承诺书后,可以按照改进调整的扣缴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应当对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的证明信息和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保存有关证明信息的正本或复印件和承诺书,以供参考。


四、本通知所称首次领取工资、工资的个人居民",是指未取得工资、工资收入或者未按照纳税年度第一个月至新就业时的累计扣缴办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居民。


在进入新单位前取得工资和薪金收入的纳税人,或者按照累计扣缴办法预先对连续劳动报酬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不包括在内。纳税人在新就业前仅意外获得劳务报酬、稿件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不受影响,本通知的规定可以继续适用。


比如,纳税人肖赵从二零二零年一月到八月份没有找到工作,没有拿到工资,工资收入,只有八千元的劳动报酬,预提了适用于单一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预扣税,九月初找到了新的工作,开始领工资,然后新入单位计算扣缴九月份工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累计扣减费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可以从年初开始扣除。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在2020年7月1日前被雇用或被拘留的纳税人,如提前缴纳更多个人所得税,在下一年结清综合收入时,仍可申请退税。




责任编辑:iiih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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