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四年后,浙江妇女花了一百五十多万元!老人惊慌失措。
住在杭州萧山的小王(化名)和肖立(化名)在大学时相识。毕业后,他们很快就进入了婚姻殿堂。在大学里,肖立发现小王非常喜欢购物,但当时每个人都是学生,手头的现金也很有限,小王只买了一些女孩喜欢的饰品和其他东西,而他并不太在意。
婚后,两人依然幸福快乐,很快就成了爱情的结晶--一个可爱的女儿。2015年,她丈夫肖立的老农村宅邸被政府拆毁,小夫妻得到了大量补偿。夫妻俩经济富裕,家庭健康是合理的。然而,自2016年以来,全家应该更幸福、更幸福。然而,自2016年以来,肖立一直被一件恼人的事情困扰着。
事实证明,他的妻子小王喜欢买东西的性格并没有因为女儿的到来而改变。相反,由于结婚后经济富裕,小王不再满足于她在学生时代买来的廉价装饰品,她的消费变得更加慷慨,有成千上万的设计师包,珠宝项链,还有很多钱花在了香港、新加坡、日本和其他地方的好朋友组织的"购物之旅"上。
起初,她的丈夫肖立没有任何感觉,他认为妻子在10月份生孩子并不容易,花适量的钱也没什么不对的。但渐渐地,肖立发现妻子账单上的数字越来越离谱,两人之间的争吵也越来越多。
在2019年的11月11日,肖立发现妻子"砍了她的手",总共花了120000元,其中7万来自一个在线贷款平台,这让肖立更加激动。肖立对妻子近几年的消费支出做了粗略的统计,发现他的妻子小王在短短四年里就花了150多万元。
丈夫肖立说她还没有考虑离婚,"但毕竟孩子还很小,医生也说可能是精神疾病。"因此肖立现在考虑的是,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小王名下的财产,以避免因为她的"购物成瘾"而使家人的生活尴尬。"然而,肖立也明白夫妻财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享有权益和债务。有一段时间,肖立不知道该怎么办。
婚姻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军原则上分析,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入和其他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行法律也不鼓励夫妻在婚姻期间分割共同财产。
然而,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不是不可能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主要原因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隐瞒、转让、出卖、毁坏或者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侵占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二)一方有赡养大病需要治疗的法律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有关医疗费用的。
在实践中,什么样的消费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挥霍无度是有争议的。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妻子小王无法控制自己的消费成瘾心理,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花费了大量的家庭存款,其目的并不是基于合法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支出,而是对丈夫肖立的权益乃至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都有较大的影响,可以得出结论,他的行为构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但与此同时,丈夫与妻子的感情生活并没有完全破裂,考虑到他的女儿很小,而且由于家庭完整性而不选择与妻子离婚,这一选择值得尊重"。
关于这一点的规定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并在第1066条中作了规定。
律师建议,肖立可以考虑在积极接受医生心理干预的同时,陪同妻子小王,及时向小王解释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妻子的理解下尽可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平衡情感维护与财产保护之间的关系。